龙岗区文化中心视频会议系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区文化中心,经2006年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八十一次)批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计划投资295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数据、视频信号、音频信号工程等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为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博康多媒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经区政府采购中心谈判,确定合同造价为2 748 000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艾泰克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6年9月18日开工,200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在深圳市龙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送审造价为2 916 216.59元,审计审定造价为2 832 424.82元,核减金额83 791.77元,核减率为2.87%。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本项目资金190 000元,区政府采购专户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设备采购资金2 76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83 791.77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调整,共计核减金额83 791.77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08年1月18日竣工验收,2012年6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83 791.77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83 791.77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2 832 424.82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