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我市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依托信息平台规范用工行为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5-25
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自今年3月份起,在全省率先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在苏的部省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变更或继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运用电子化报告方式,依托劳动合同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这种信息化管理的书面报告制度,将进一步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真正成为服务于劳动关系调整乃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平台。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广大职工形象地说,劳动合同是各项劳动合同管理的牛鼻子。《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组织中坚力量抽调熟悉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管理业务的人员,配备计算机等必要设备,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劳动合同信息管理/集体合同管理程序》。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从苏州保障网免费书面报告程序软件,或从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光盘后,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在工作中结合监察活动,做好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目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由劳动关系与监察机构受理。在信息网络化建设健全完善后,劳动保障部门其他窗口在用人单位办理其服相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减少环节,真正服务于民。如在办理劳动者退休手续时一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书面报告;在办理劳动者录用手续时一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书面报告;在办理劳动者退工手续时一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书面报告。
全市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信息初始化工作于今年10月底全面完成后,劳动合同信息管理库与就业管理、社会保险等数据库实行数据共享,进行数据比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一目了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定期、不定期地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合同材料,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可在就业规划和失业登记、有序调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行为、确认用人单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劳动者退休手续、社会保障费征缴扩大面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王利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