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中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驻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诊所执业行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质量与安全,根据省卫生厅《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和《济南市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区开展规范化诊所建设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区诊所数量大、分布广,是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群众评价卫生系统形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之一。各诊所和区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区卫生局成立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估验收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程序及评估验收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保障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自查整改,全面提高。各类诊所要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对照《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加强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卫生局将加强对诊所建设的指导,将诊所创建活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努力实现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对验收不合格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纠建并举,注重实效。区卫生监督所要将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与诊所专项整治及诊所清理整顿相结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把评估工作和暗访检查结合起来,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的同时,不断清理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做法,促进活动的开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市中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诊所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基本标准》、《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遵循依法行政、循序渐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推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机构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医疗文书、统一培训考核、统一机构档案、统一信息公示、统一报告制度、统一使用基本药物、统一医疗废物处理”(十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服务行动”要求,以营造建设规范、执业合法、服务到位的基层医疗市场新秩序为目标,促进诊所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2012年上半年,力争全区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2012年年底达90%,2013年全面完成规范化诊所建设目标。
二、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评定和监管工作。规范化诊所评定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评定小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检查,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三、规范化服务内容
我区规范化诊所要按照“十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㈠统一建设标准。全区辖区内所有普通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均要按照《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否则不予进行注册登记、变更、校验等各项医疗机构审批事项。
㈡统一机构标识。辖区内的各种诊所悬挂我局统一规定的诊所门头匾。门头匾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标志(符合WS307-2009)、诊所名称、编号、发证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见***5)
㈢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9项工作制度和5项人员岗位职责。各诊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关规章制度。
㈣统一医疗文书。使用全区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处方、传染病报告单、消毒记录、医疗废物处理记录等格式文本。
㈤统一培训考核。诊所医护人员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接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㈥统一机构档案。根据《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建立资质证明、规章制度、医疗文书、学习培训、监督检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等档案材料。
㈦统一信息公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悬挂公示牌公示诊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形式等医疗服务信息及医务人员姓名、性别、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证书编码、职称等胸牌信息,并配发照片。
㈧统一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区卫生局报送医疗服务情况,发现异常诊疗情况及时报告。
㈨统一使用基本药物。参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作法,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及《济南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得配备使用目录范围外的药品。
㈩统一医疗废物处理。诊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收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济南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定期收集后集中处理。
四、组织实施
㈠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2月中旬)
区卫生局制定全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标准要求,确定职责分工,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2月中旬-2012年5月)
各类诊所对照规范化诊所建设内容及标准要求,落实房屋、人员、设备、门头标识、规章制度等,进行规范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区卫生局组织对符合标准的诊所进行达标验收。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月起)
对规范化诊所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达标的诊所进行公示,对不达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今后,新审批诊所必须达到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
㈡规范化诊所申报及审核验收。辖区内符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规定条件的诊所均可向区卫生局申报。填写《山东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4.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诊所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医疗设备、设施、器具清单;
8.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9.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落实情况;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㈢规范化诊所审核验收。区卫生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45日内组织评定小组对诊所进行现场验收,并由所有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报告。对审核合格,被评定为“规范化诊所”的机构由区卫生局核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授予“规范化诊所”牌匾,牌匾样式由省卫生厅制定(见***4),区卫生局制作,并向社会公示。
㈣规范化诊所管理与监督。规范化诊所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审。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规范化诊所的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规范化诊所称号;审核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取消其规范化诊所称号。
1.不符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的;
2.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3.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2次以内的;
4.年度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的;
5.年度不良执业记6-8分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局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
2.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3.年度不良执业记分9分以上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暂缓校验的;
5.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8.因消毒隔离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9.抗拒卫生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年度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完全责任的;
1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诊所授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同时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收回《证明》、牌匾。被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单位,区卫生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收回《证明》、牌匾,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规范化诊所申请。
㈤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议推进创建活动。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带动辖区内诊所规范化创建工作,提高诊所服务质量和水平。
文件:市中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