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和产业结构转型发展,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出台了《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加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公共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制度。
一是确定了培训对象。外省、市或本省进入苏州市务工的劳动者,苏州市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相关证件可到经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可享受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规范了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一是明确了各市、区人社培训指导中心作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是确定各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认定培训定点机构;三是从办学年限、培训规模、设备条件、人员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参与招标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四是将组织实施培训的流程进一步细化为签订协议、制定计划、实施培训三大步骤;五是明确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参与培训的外来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三是明确了补贴标准及发放流程。在补贴原则上,苏州对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差额补贴机制,对于经认定的紧缺工种的初级工培训实行全额补贴,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培训经费补贴80%,并在同一地区、同一工种实现补贴标准统一。在培训补贴上,实施分段补贴,将职业培训补贴与鉴定获证及就业情况进行挂钩:在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能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前提下,对于没有就业的劳动者,取得初级(含初级)以上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含特种行业上岗证)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在技能鉴定补贴上,通过相关考核方式,对实施技能鉴定考核的部门予以一定补贴。对于补贴的发放,《办法》规定了相关申请和发放流程。
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工作实施质量监控和绩效***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依托公共就业管理新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工作实行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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