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2008年7月1日起,仪征市为2008年1月1日至 6 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照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 2008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扬劳社[2008]8 号、扬财社[2008]4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此外,仪征市还将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 日期间部分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 60 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 元;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本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本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的50%;到达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30 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20 元;到达 75 周岁、80 周岁的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