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
一、管理权限 本省毗邻海域内二百公里以下的海底电缆、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下的海底排污管道的施工许可,以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一)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2月11日发布)。 (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于1992年8月16日发布)。 (三)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三、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有利于保护海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3、符合国家产业开发政策,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4、符合沿海城市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妨碍海上交通、海洋渔业、消防救护、汛期行洪和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 (二)申请需提报的书面材料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三份; 3、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事程序 (一)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者应向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并按规定提报书面材料。 (二) 受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内容、程序和时限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内容、程序和时限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进行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和复核后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材料后,开展以下工作: 1、审查同意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后,书面通知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者组织路由调查、勘测工作;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由承担路由调查、勘测的资质单位编制《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拟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 3、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者的书面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进行评审; 4、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论以及初审和复核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批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的决定。对批准铺设的,行文批复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书面通知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者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施工公告,并签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5、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完工后九十日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图、位置表等详细情况填报制式《海底电缆管道注册表》,一式四份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港务监督机关; 6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三十天,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7、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管理海域内已铺设或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情况进行公告。 五、办事时限 自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来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不包含路由调查勘测工作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和施工许可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