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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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并享有全部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复查鉴定,并主张根据新的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谢谢
提问者:爱在哈佛
市人社局
您好,复查申请请您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或者致电6056775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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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0:41:0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