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工合同补偿怎么算
你好,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六年,2014年10月单位拖欠工资数月,并且小孩需要照顾我请假一年,即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当时还在哺乳期。请假期间单位未发工资和生活费。2015年10月单位因拆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合同并未到期。现在我的赔偿金怎么算,是按在职时的工资算赔偿金吗?如果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我这期间没有工资,怎么算?并且我请假与公司拖欠工资生活无以为继有关。另外,在我请假3个月后,单位无业务致全体员工待岗8个月,之后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我的赔偿金又怎么算?
提问者:三峡手机报读者3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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