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溧水区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03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3人户低于15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324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按《溧水区共有产权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溧政规〔2016〕2号)、《溧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溧政规〔2016〕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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