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郑州牧野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为海顺增缴纳2011年6月至2014年4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送达《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郑人社基决字【2014】第007号),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七十日内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为海顺增缴纳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21074.62元,并加收滞纳金。且将改正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单位。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