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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穗开商务规字〔2018〕1号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3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和机构。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航运服务业是指从事航运法律服务、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交易服务、航运代理、航运经纪、无船承运、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保税供应、邮轮游艇服务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航运机构。

第二章 行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 行业资格认定参照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以及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交易凭证(或***)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功能性航运机构知名度及影响力的认定参照其等级、规模和辐射范围。

  第六条 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函商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当地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明确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否属于黄埔临港经济区范围、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认定,并出具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

  第七条 国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需与全球至少十个主要港口国家及地区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国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需与国内至少五个主要港口城市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国际主要港口国家及国内主要港口城市名单,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另行通知。

  第八条 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成立行业资格认定专家小组,参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复函和专家小组审核情况出具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各资金发放部门均依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作为对企业和机构兑现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三章 项目落户奖

  第九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和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4.若属于区外新迁入企业的还要求当年营业收入同比迁入前正增长。

  (二)非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在本区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入统或者企业对本区当年经济发展贡献达10万元以上,若属于区外新迁入企业的还要求当年营业收入同比迁入前正增长。

  (三)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1.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

  2.国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在我区设立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分支机构(办事处),经认定,给予300万元奖励;二级分支机构(办事处),经认定,给予200万元奖励。

  3.国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在我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办事处),经认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符合项目落户奖条件的航运企业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书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四)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交易凭证(或***)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以及办公场所照片;

  (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落户奖的功能性航运机构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书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交易凭证(或***)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

  (五)经营场地证明;

  (六)体现机构等级、规模和辐射范围的材料;

  (七)机构组织架构图。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项目落户奖后,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根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满足条件的企业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予以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新成立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一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企业成立日期以注册地在本区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成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符合本条规定的内资企业申报奖励,其注册资本应当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资审计核实。

  (四)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新引进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

  (二)当年营业收入统计达到规模以上;

  (三)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新设立且当年入统的企业同比增速视为正增长)。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新引进本区并落户在黄埔临港经济区,落户地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

  (二)当年营业收入统计达到规模以上;

  (三)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新设立且当年入统的企业同比增速视为正增长)。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黄埔临港经济区的范围和面积以我区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在黄埔临港经济区注册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完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奖励的基础上,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某一完整财政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额外给予1000万元的突出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含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企业,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的核算)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交易凭证(或***)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

  (四)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国地税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

  (五)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

  (六)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

  (七)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第二十条 经营贡献奖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商务部门根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区商务部门函商区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

  (三)由区商务部门对满足条件的企业予以发放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合并区外企业的,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新成立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新成立企业的新增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新增经济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的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

  (三)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奖励的,应当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第五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高管人才奖,相关说明如下:

  (一)高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且个人收入(从该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在本区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0万元以上。具体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骨干人员指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提高公司竞争优势,或能够直接帮助主管提高管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和抵御企业管理风险能力,其工作绩效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且个人收入(从该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在本区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0万元以上。具体奖励的骨干人才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二)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高管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才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高管人才奖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

  (五)由区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奖励人员由企业提供。

  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及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五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个人银行账号;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委派书等;

  (八)股东和股息红利证明文件;

  (九)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规模以下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提供)。

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新引进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给予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在本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具体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

  (三)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如有房产证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如没有房产证则需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及购房***;

  3.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给予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在本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4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补贴期为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由项目引进部门或单位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三)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3.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第二十八条 同一办公地址仅限一家企业申报办公用房补贴。如没有确定的项目引进部门或单位,则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函商区房管部门,审核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发放奖励。

第七章 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限区内注册登记的担保公司)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每家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新引进本区;

  (二)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

  (三)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银行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扶持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业务合同、业务委托书等);

  (四)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国地税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五)验资报告;

  (六)与银行签订的正式贷款合同(含相关协议***);

  (七)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

  (八)企业贷款用途说明(加盖公章)。

  如贷款性质为经由区内担保公司担保而取得的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九)担保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若有反担保合同一并提供)以及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

  (十一)企业支付担保费用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由区金融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并核算相关数据,经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邮轮游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100%、7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上述配套资金支持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资金扶持期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配套资金扶持的审核工作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材料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兑现工作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配套资金扶持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需自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三)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项目认定相关资料,或者国家、省、市邮轮游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审核通过的项目认定相关资料;

  (四)项目进展报告(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

  (六)已获得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专项扶持资金的证明,或者已获得国家、省、市邮轮游艇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的证明;

  (七)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园区运营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现代航运服务业产业集聚园区,认定标准为: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超过商务办公面积50%,由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授牌(具体授牌方案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本办法有效期3年内每年给予园区实际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园区运营奖励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在本区进行登记注册,现代航运服务业产业集聚园区须在本区范围内。

  (二)园区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超过商务办公面积50%。

  (三)园区内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必须以本园区作为登记注册地址并且以本园区作为实际办公地址。注册信息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四)年度考核符合条件(具体考核方案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园区运营奖励的单位需自行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园区运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园区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清单、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清单;

  (三)园区内航运企业或机构的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

  (四)园区内航运企业或机构的正常经营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园区运营奖励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工作。

第九章 大型活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本区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国内航运会议、展览、培训、研讨、重大课题研究等活动,仅限于现代航运服务产业发展方向,且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在活动前(至少提前30天)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符合大型活动奖励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在活动结束后30天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活动经费***,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经认定后给予相应活动奖励。

  第四十一条 申报省以上区域性活动奖励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方需包含全省性单位、企业或机构;

  (二)参会方为各级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和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代表(需有知名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涵盖大部分珠三角城市或国内5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

  (三)参与嘉宾需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含副厅级)及在省内航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四)需有3家以上全省性知名媒体及航运专业类媒体参与传播。

  第四十二条 申报全国性大型活动奖励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方需包含全国性单位、企业或机构;

  (二)参会方为各级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和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代表(需有国内知名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包含国内10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且广东省外参会人数需占50%以上;

  (三)参与嘉宾需含正厅级以上领导(含正厅级)及在国内航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四)需有5家以上全国性知名媒体及航运专业类媒体参与传播。

  第四十三条 申报国际性大型活动奖励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办方需包含国际性、全国性单位、企业或机构;

  (二)参会方为各级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和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代表(需有国际知名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包含10个或以上国家和地区,且境外参与人数需占30%以上;

  (三)参与嘉宾需含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及在国际航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四)需有5家以上国际性知名媒体及航运专业类媒体参与传播。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属于前列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大型活动奖励由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申报,仅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当年仅限享受一次大型活动奖励,若活动有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活动经费需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奖励材料的审核及资金兑现工作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需自行申报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为确保政策兑现高效,有相关认定流程的,须先经相关部门完成认定程序再提请兑现。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检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引进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新设立时间以在本区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二是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新迁入时间以在本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日期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营业范围和营业收入以航运相关业务为主。

  第四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机构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分别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是否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功能机构、是否属于黄埔临港经济区范围内等出具书面意见。

  本办法资助事项实行“一门式”政策兑现受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统筹、窗口收件、形式审核和***督办。区招商主管部门、商务部门、金融部门、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实质审核。各部门均应在政策兑现规定的时限期内限时办结。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信息服务系统是全区统一的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对外公布平台。

  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资金发放;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及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发放;区金融部门负责第七条资金扶持第一款资金发放;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第七条资金扶持第二款、第八条园区运营奖及第九条大型活动奖资金发放。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当地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区招商主管部门、商务部门、金融部门及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本区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直接划拨至高管个人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

  第五十六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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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9:39: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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