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攀枝花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
近日,攀枝花市印发《关于调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攀人社发〔2017〕541 号),从2018年起,调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一是调整缴费标准三年逐步到位。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调整为按“上上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左右”。用3年时间逐年调整到位。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现900元/年调整为1320元/年。
二是提高待遇水平体现权利义务。2018年开始,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取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补助病种的合规医疗费按 60%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补助 1080 元。
三是明确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已参加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除外)、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办理险种转换业务时参保方式缴费标准的差额,补缴相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愿申请转换为“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方式参保,办理险种转换业务次月起,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社保补贴规定的比例及限额给予补贴,切实减轻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