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提升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佛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398号)等文件规定,我办制定了新版业务规范《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3月3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提升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气象、卫生、通信、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另行确定的从其确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水利、气象、卫生、通信、档案等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镇(街道)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按照全程网办要求制定专项办事指南并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事指南如需变更的,也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市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需较长时间整改但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业务件受理、分发、意见反馈、发证等集成服务工作。
(四)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设、日常运转技术保障,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汇集、跟进解决区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遇到的系统问题。
三、实施内容
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程网上办理,依托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督办、信息共享。
四、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通过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光纤到户国家验收规范;无线通信设施工程(含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和电源、空调、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DBJ/T 15 -190-2020)》(粤建公告〔2020〕43号)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
(九)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十)建设工程的雨水、污水管道已按雨污分流建设,并与市政雨水、污水管道指定的位置完成接驳,符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五、联合验收流程
(一)综合受理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申请,勾选联合验收事项并填写一张表单上传一套材料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或关联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对业务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并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层级受理范围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事项是否涉及或是否已办理进行审核确认,2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和事项确认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直接转派至对应层级审批部门。
综合服务窗口0.5个工作日内根据部门反馈意见确认是否受理并出具综合受理回执。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受理后系统自动推送至相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事项,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现场核验
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牵头部门应在3-6个工作日内(具体详见***3)组织完成联合验收现场核验。
1.预约现场核验时间。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意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同时打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意见书》。涉及消防验收备案的,如果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仍未进行抽查点击的,牵头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预约现场核验时间前进行抽查点击,平台根据备案抽查结果自动判断是否需要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参加现场核验。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组织需要现场核验部门的专项验收人员集中***进行现场核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参建单位负责人由申请人组织到现场配合核验工作。
如遇天气灾害、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导致无法约定现场核验时间的,牵头部门可以“中止”业务件但需列明具体理由和上传佐证材料,同步列入效能监督的重点监督点。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开展现场核验的,牵头部门经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后可以“终止”业务件但需列明具体理由和上传佐证材料,同步列入效能监督的重点监督点。
2.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现场核验完成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现场核验意见书上填写核验意见并签字确认,一份在现场交申请人,一份由牵头部门上传审批管理平台并填写现场核验整体意见,无需整改的业务件直接进入审查决定环节。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申请人限期完成整改并在审批管理平台上传整改材料,快速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整改对应事项自动挂起,整改后由对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确认并进入审查决定环节。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经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现场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由牵头部门将告知承诺书上传审批管理平台后进入审查决定环节。后续检查监管工作由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跟进负责。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且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审查决定、证件签发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具体详见***3)完成审查决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上传至审批管理平台。
全部审查通过(含附条件通过)的,审批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由牵头部门汇总并加盖电子公章后出具。业务件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予通过的(不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义务认可),审批管理平台自动汇总存在的问题,由牵头部门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业务件自动挂起,进入整改复验环节。
(四)竣工验收备案
对申请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人防部门和住建部门并联审批,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人民防空义务证明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整改复验
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不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义务认可),申请人根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在政务服务网申请复验,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视为放弃整改申请。对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通过后由牵头部门(仅单事项复验的由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验。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复验后,由首次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部门进行审查决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全部审查通过的,审批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由牵头部门汇总出具,业务件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整改后复验仍未通过的事项,按审批不通过处理,申请人需重新申请。
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时间。
(六)证件送达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收到验收结果文书后需在0.5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或发证确认或邮寄发证。需要整改复验的业务件,已通过的事项证件综合服务窗口暂不发放申请人,待所有事项复验通过后连同《终审意见书》一次性发放;整改复验仍不通过的,已通过事项的证件发放申请人,业务件结束业务流程。
(七)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附条件通过”项目,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并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3年内取消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资格;相关审批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一)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监督、邮政验收、通信验收、卫生验收、气象验收、水务验收、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实行联合验收,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要求,鼓励各区扩大联合验收事项范围,减少受理次数。
(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配建设施验收纳入联合验收,配建设施验收和移交业务规则由各区自行制定。
(三)申请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牵头部门进行工作对接。牵头部门可以统筹、协调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申请人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介入服务依申请人意愿提供,不得列为联合验收之前的强制环节。
(四)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部分事项整改不通过再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五)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因需要整改复验且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复验;只涉及一个部门的事项,由需要复验部门自行复验。
(六)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及专项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七)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印发
(二)各项目类型、审批环节的计时规则以《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系统审批管理计时规则》(佛政数〔2020〕30号)为准。
(三)本细则发布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功能需配套调整完善,该功能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