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11号)精神,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己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机构改革中都先后划入了这项职能。为继续认真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轨道,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技能考核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具体实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技师的培训考核,按照省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实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培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会培训机构按国家规范的技能鉴定教材实施教学。技能考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考核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国家或省级题库中统一提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命题。
四、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按发证权限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02年6月30日前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等级设置比例(含技师岗位职数设置)及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岗位聘用年限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和管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人事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