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近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牟利,在我县河流内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我县天然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也成为水域安全的重要隐患。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河道、溪流等天然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及开展其他非法捕捞活动。对电鱼、毒鱼、炸鱼及其他非法捕捞人员,由县级渔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没收渔具和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捕捞许可证和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和销售电鱼、毒鱼、炸鱼及其他非法捕捞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组织和个人, 由县级渔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依法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和有毒物品用于非法捕捞的,由公安、工商、渔政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持有炸鱼、毒鱼及电鱼物品或工具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于2015年8月30日前到镇(乡)畜牧兽医站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物品和工具。凡设置有迷魂阵、地笼网、拦河大毫等非法捕捞网具的,必须于2015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登记解缴。逾期不登记或继续非法捕捞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挠渔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发现在天然水域电鱼、毒鱼、炸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畜牧水产局、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公安派出所举报,相关单位要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举报电话: 0831-4311484、110或当地派出所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