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居民医保新举措
近日,我市居民医保又推出新规,在校学生自今年9月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由现行按年度参保缴费改为按学制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学制参保缴费,将切实保障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学生的医保待遇,避免每年度办理续保时因漏保、迟保等原因而造成待遇脱节,同时,也将减轻学校参保缴费工作量。
新政策规定,入学新生按学制年数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2013年9月前的在校学生,按剩余学制年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照学制缴足在校期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如果学制内调整缴费标准,需要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补缴以后学制期间的差额部分。鼓励学校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集体签约,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学校可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与之签约,作为本校学生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学校根据门诊统筹上年度基金结余情况,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商,适当补助学生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学的学生次年可在新就读的学校参加门诊统筹定点整体签约,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我市范围内转学学生,不需要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仍由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由就读学校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在校学生按学制参保缴费后,出现转学(市外)、死亡等情况,可凭有效证明到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退还剩余学年的医疗保险费,退保后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