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清州镇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维护村民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如下工作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要求
1、建有规范的公开栏;
2、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3、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重大村务必须随时进行公开。
二、民主议政的要求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
2、每年的议政日会议即1月15日、7月15日必须召开;
3、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或者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会议集体研究确需提请表决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议政的内容
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及主持人、内容、时间和地点等,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举行,所作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1)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2)会议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采取的表决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3)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向村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邀请乡包村干部列席参加。
5、村民代表会所作决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五、凡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内容进行村务公开和民主议政的,一经发现或者查出,乡民政所与包村干部共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仍不能改正的,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扣发相关责任人补助性工资1-3个月,乡财政所、农经站冻结该村财务账目与资金,停止一切资金支援或者支持,乡直其他各部门要从严办理该村一切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直接工作到农户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在该村的切实贯彻执行。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村年度绩效工资,给予组织或者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六、本规定具体由镇民政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