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老机构至少需10张床位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出台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责令改正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处3万元罚款
张家口新闻网讯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办法,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我市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申办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
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比例规定的服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和服务人员要占工作人员的50%以上;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条件。
同时,《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向许可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合资、合作、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机构章程中,应注明各个股东名称以及投入的资金数量、比例或所持股份)和管理制度;新建的出具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租赁他人房屋的需要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具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状况报告书,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公办民营类等包含国有资产的养老机构,应列出国有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养老机构有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渊普 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