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服务企业更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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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根据2016年4月12日***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我市已暂停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交所、股权投资”等字样的类金融企业的商事登记及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删去上述字样后可正常办理商事注册及登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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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4:36: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