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6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63号
当事人:江艳
住所(住址):珙县巡场镇米市街蜀南商业苑二单元2楼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2525
联系电话:18************609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堰北路1151号10栋1单元6楼30号
2019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艳位于珙县巡场镇米市街蜀南商业苑二单元2楼2-1号的科普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发现培训学校楼道外及培训学校场所内粘贴的宣传广告和DM宣传单上标注科普培训学校,电脑培训(包学会)、会计培训(包过班)、本科学历文凭(包过班)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日设立科普教育培训学校,从事成人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证照。为扩大学校知名度方便招生,当事人在珙县创越广告印制内容为科普培训学校,电脑培训(包学会)、会计培训(包过班)、本科学历文凭(包过班)的宣传达广告和DM宣传单,费用800元,于2019年1月1日粘贴培训学校楼道外及培训学校场所内并对外发放宣传单。截至2019年3月19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培训11位学员,收取培训费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发布宣传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9年3月20日对江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发布宣传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江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DM宣传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发放宣传单的事实。
2019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从事成人教育培训发布违法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