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国有非法采砂法不容
2021年6月1日,蓬莱分局根据烟台”打击砂石专班“转发的案件线索发现,刘某林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在蓬莱区村里集镇某处,伙同他人采挖马牙砂,现场进行水洗加工对外销售水洗砂,销售额达200余万元。
经审讯,刘某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3日,刘某林(男,36岁)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关于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主犯外,明知是非法采矿而又参与其中共同谋划非法获利的挖掘机司机、大货车司机均构成共同犯罪。
广大群众发现有非法开采、运输风化砂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