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立案查处首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去年5月29日,涂某等26名职工向宁海县人力社保局投诉,西店某电器厂拖欠其3月至4月份的工资10多万元。该县人力社保局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当日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12年6月1日前付清26名职工工资共计10.7万元,该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另查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薛某在2012年4月底开始没有到公司上班,其住所不见人踪,常用通讯方式无法接通,设备和产品陆续转移,案件处理人员和公司职工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其的下落。当时公司已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丢下一大群职工在焦急的等待,并聚集到西店镇政府和人力社保局等地上访,要求尽快兑现工资。
鉴于该厂欠薪数额较大、法定代表人薛某不顾众多职工的生活困难,在转移财产后隐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力社保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
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在日前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抓获,并依法刑拘审查。
据悉,我国自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全省已有几十名拖欠民工工资逃逸的老板和建筑“包工头”被判刑。
相关政策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宁海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