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评估报告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
辽环矿评字 [2012]C018号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
业权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本着客观、独立、公平、科学的原则,对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
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的采矿权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
对象进行了市场调查、询证、评定与估算,对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
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概况
名称: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传真:024-2622007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良
电话:024-26213489
联系人:龙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10****01807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国土资源部矿权评资[2002]036号
2、评估委托方和采矿权受让方
2.1 评估委托方
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本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贯
彻、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管理矿
业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项审批认定工作。
2.2 采矿权受让方
矿山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
地 址:杨木川镇金炕村
经济类型:私营企业
3、评估对象和范围
3.1 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采矿权。
矿山现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04568)载明的生产规模为5.4万吨/年,开采矿种为建筑
用辉绿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3593平方公里,由4个坐标点圈定,有效期限为2011年12
月13日至2012年6月13日。
3.2 评估范围
根据矿山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04568),该矿矿区面积为0.3593平方公里,由4个坐标
点圈定,坐标点如下所示: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
拐点号 X Y
1 4487977.637 42384658.083
2 4487977.637 42385378.089
3 4487521.632 42385378.089
4 4487435.631 42384658.084
开采深度: 由+270米至+150米。
3.3 以往评估史
由于委托方及采矿权人未提供该采矿权以往出让的详细资料,因此,在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无法对该采
矿权以往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时间等予以准确描述。
4、评估目的
本评估项目是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采矿权提供作价
参考意见。
5、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性质,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5月31日。本
报告书中的所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6、评估依据
6.1 行为依据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委托书》。
6.2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9月4日 国土资发[2008]181号);
(7)《关于规范矿业权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9月4日 国土资发[2008]182号);
(8)《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T17766-1999);
(10)《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6.3 权属依据
(1)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6.4 其它依据
(1)《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丹国土资储备
字[2011]015号);
(3)《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5)委托单位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6)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
7、评估原则
本项目评估除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之外,根据采矿权的特性,又遵循如下原
则:
(1)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的原则;
(2)尊重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3)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8、评估过程
(1)2012年2月13日,接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听取矿业权概况介绍,协商确定评估基准
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2)2012年2月14日~2012年5月25日,委托方及采矿权人补充评估所需基本材料。
(3)2012年5月26日~2012年2月28日组织本公司评估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评估有关的资料,进行
矿产品的市场询价。
(3)2012年5月29日~2012年6月12日,根据企业经营现状,对评估资料进行充分研究,确定评估方法,
选取各项评估参数。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得出初步评估结果。
(4)2012年6月13日~2012年6月14日,评估人员与委托方交换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
。
(5)2012年6月15日,正式提交评估报告报告书。
9、采矿权概况
9.1 地理位置与交通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位于宽甸县城西南205°方位,直距30km,行政区划属杨木川镇
金坑村管辖。矿区到宽甸县城运距75km,其中柏油路70km,砂石路5km,交通运输条件方便。
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24°38′22″
北纬:40°31′04″
9.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该区为辽东半岛北部的中低山区,最高山峰标高为274.2m,最低海拔为130m,相对高差144.2m,地形舒缓
,属中~浅切割区。区内植被发育,山上乔木茂密(有柞、杂树),沟谷灌木丛生;该区农作物有玉米、
大豆、高粱等,副业有养殖业和采矿业,年人均收入3000左右。该区属北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
明,冬冷夏暖,年最高气温32℃,最低气温-28℃,年平均气温5.6℃,冰冻期150天,冻土层1.2m;年平
均降雨量1200mm,雨量多集中在7~8月份。区内水力。电力、劳动力资源充足。
9.3 地质工作概况
(1)1968年,冶金111地质队进入该区进行铜、钴镍为主的普查工作中,对基性、超基性岩体的规模、产
状、矿化及分布情况作出初步评价。
(2)1971年,辽宁省地勘局第七地质大队在该区以铜、钴镍为主的地表普查评价工作中,对基性、超基
性岩体也进行了评价。
(3)1988年,辽宁省地勘局第七地质大队受杨木川镇的委托,对该区基性、超基性岩体进行了评价工作
。
(4)2007年1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对该采石场进行了地质工作,提交了《宽甸满族
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
(5)2011年1月,抚顺市广大矿产资源勘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采石场进行可储量监测工作。
(6)2011年8月,抚顺市广大矿产资源勘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采石场进行可储量核实工作。并于2011
年10月25日,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丹国土资储备字[2011]015号)。
9.4 矿区生产状况调查
经调查了解,矿山为一小型露天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2万立方米,矿产品主要为荒料,市场销售状
况一般。
10、地质概况
10.1 矿区地质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所在区域的大地构造位置是华北地台辽东台背斜营口~宽甸古隆
起的东端。区域内的地层主要有辽河群里尔峪组、高家峪组、大石桥组、盖县组;区域内为辽河期侵入的
基性-超基性岩浆岩,也有少量的中性岩,主要有呈岩基分布的角闪辉石岩、角闪辉长岩;呈岩枝分布的
辉长岩;呈脉状分布的花岗岩、煌斑岩、闪长岩、闪长玢岩、闪长斑岩、伟晶岩等。
10.2 矿床特征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的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辉绿岩,属于岩浆岩矿床,受岩浆岩的形态
、规模、产状的控制。
10.3 矿体特征
矿区内开采的矿体为辽河期侵入的基性-超基性岩。有角闪辉石岩、角闪辉长岩。
矿区内有北西向和南北向断裂构造,被脉岩充填。采石场长度720m,宽度为480m,出露最高标高为270m,
最低可采标高150m,高差120m。
该区岩石风化程度一般,风化层较薄,矿区其他部位有少量残积、坡积层,厚度0.1~1.0m,由粘土及沙
石组成。
矿区内侵蚀基准面标高120m,该采石场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
10.4 矿石质量
10.4.1 矿石物质组成
角闪辉石岩呈黑绿色、绿黑色,中~粗粒构造,块状构造,矿物成份为辉石、角闪石及少量的橄榄石和微
量的黑云母、磁铁矿。角闪辉长岩呈黑绿色、绿黑色,中~粗粒构造,块状构造,矿物成份为辉石斜长石
及少量的角闪石。矿石呈球状风化,节理、裂隙不发育,易于加工,出材率较高。
10.4.2 矿石化学成分
取样化验分析结果为:SiO245.94%,Fe2O31.58%,FeO33.14%,Al2O321.41%,TiO20.44%,MnO0.11
%,CaO17.47%,MgO7.03%,K2O0.16%,Na2O0.96%,SO30.09%,P2O50.01%。经取样进行物理性质
测试,矿石抗压强度230Mpa,抗折强度21Mpa,吸水率0.715%。石材质量符合工业指标要求。
10.5 矿石类型
该矿的矿石类型为花岗石类饰面石材(角闪辉石岩、角闪辉长岩)。
该矿的矿体围岩为角闪辉石岩、角闪辉长岩,矿体中未见夹石。
10.6 加工技术性能
该矿为饰面石材矿产,其加工过程是对荒料进行切割、磨光、抛光。目前虽然还没进行批量生产,但是经
过切割、磨光、抛光试验,其加工技术性能良好。
10.7开采技术条件
10.7.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山脉最高海拔270米,最低海拔150米,相对高差120米。矿体出露地表,高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
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地表第四系与松散岩石孔隙水、构造裂隙水,大气降水是采场充水的主要来源,可自流
排泄,不影响石材开采,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10.7.2 工程地质条件
矿体及边部、底部岩石均为角闪辉石岩和角闪辉长岩,普氏岩石等级为Ⅲ,抗压强度90~110Mpa,抗拉强
度5~9Mpa,岩石坚固,矿石结构较均匀,完整性较好,质地较坚硬,节理裂隙不甚发育,抗风化能力较
强,适于露天开采。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型。
11、矿山生产建设概况
矿山为一小型露天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为2万立方米/年,矿产品主要为荒料,市场销售状况一般。
12、评估方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为属生产规模较小矿山,难以收集齐全各项生产经营指标,评估
期限较短,比较适合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并且能够较好的反映该采矿权目前出让状况的采矿权价值。
因此,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参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及《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地方实际情况,结合该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确定评估方
法为收入权益法。
收入权益法的计算公式:
——采矿权评估价值;
——年销售收入;
——采矿权权益系数;
——折现率;
——年序号(t=1,2,3,……,n);
n——计算年限。
13、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本评估报告书中选取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与参数,是根据本公司收集掌握的资料,以及在估价时点下,评
估人员市场调查、重新核算的结果而形成的。在估价时,力求客观、科学、真实、准确的反映该采矿权的
市场价值。
13.1 资源储量
2011年8月,抚顺广大矿产资源勘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抚顺广大矿产资源勘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2011年10月25
日,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了备案(丹国土资储备字[2011]015号)。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丹国土资储
备字[2011]015号),矿区在2011年7月末矿区保有的地质储量为(333)135.94万立方米。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家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项目,应直接采用
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并经储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由委托方所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符合上述条件
,因此,在本次评估中应直接采用上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进行评估。
13.2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价
2011年11月,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进行了开采设计,提交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
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2年5月20日,丹东市国土资源规划评估调查院组织专家对其
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
评估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做出
了相应分析和评价。
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合理,矿产品方案合适,其各项技术参数基本能满足本次评估需要。
13.3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本次设计开采标高为
+270m~+230m,设计利用资源量为28.53万立方米,则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量为28.53万立方米。
13.4 开采工艺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矿山为露天开采,汽
车公路运输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采用分层式开采。
13.5 产品方案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矿山最终矿产品为荒
料。
13.6 相关技术参数的选取
根据《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矿山设计损失量为0
万立方米,采矿回采率为95%。
根据委托方要求,开采荒料后所剩余的石料生产毛石。根据该矿山中的实际生产统计数据,荒料产率在10
%,荒料年产量0.2万立方米。建筑毛石产率在85%左右,毛石松散系数取1.5。
毛石矿产品年产量=(原矿量-荒料年产量)×毛石产率×松散系数
=(2万立方米-0.20万立方米)×85%×1.5
=2.295万立方米
13.7 可采储量
13.7.1 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28.53万立方米-0万立方米)×95%
=27.10万立方米
13.7.2 剩余可采储量
《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2011年7月31
日)与本次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相差10个月。按照原采矿许可证(证号:
C2106***********0004568)载明的生产规模5.4万吨/年(合2.0万立方米/年)进行计算,则已动用的可采
储量为:
已动用可采储量=原矿实际生产能力×生产期限
=2.0万立方米/年×10/12年
=1.67万立方米
13.7.3 剩余可采储量
剩余可采储量=可采储量-已动用的可采储量
=27.10万立方米-1.67万立方米
=25.43万立方米
13.8 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T=Q/A
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年动用原矿量
矿山服务年限=剩余可采储量÷年动用原矿量
=25.43万立方米÷2万立方米/年
=12.72年
开采服务年限按开发方案和现有的矿山生产能力还可服务12.72年,合12年9月。
根据委托方的意见,确定该矿山本次评估计算年限为5年。
13.9 以往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
根据委托方要求,该矿需从2010年5月17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期间已动用的可采储量需补缴采矿权价款。
矿山现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04568)载明的生产规模为5.4万吨/年(折合2万立方米/
年),2010年5月17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期间矿山产量共计6万立方米,需补交采矿权价款
所对应的可采储量为4.08万立方米。
追缴可采储量=生产规模×追缴期间
=2万立方米/年×(2+14/31/12)年
=4.08万立方米
14、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4.1 产品销售价格
根据本公司对当地建筑石材市场调查询价,近年来该地区荒料市场销售价格在500/立方米左右,建筑毛石
市场销售价格在30元/立方米左右。因此,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自身的价值后,确定
出本地区荒料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价格)为50元/立方米,建筑毛石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不含
税价格)为30元/立方米。
14.2 年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2.295万立方米/年×30元/立方米
+0.2万立方米/年×500元/立方米
=168.85万元/年
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1。
15、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筑材料矿产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3.5~4.5%。
鉴于该矿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用公路运输开拓方式,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矿石加工技
术性能较好,矿区交通运输较方便,矿山开采技术条件较好。因此,最终确定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
值为4.3%。
16、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 年第18 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
现率取值范围为8~10%。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
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8 年第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矿业权价
款评估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本项目为采矿权价款
评估,因此,本评估项目折现率取8%。
17、评估结果
本评估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
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宽甸满族自治县杨木川镇昌德鹏正采石场采矿权价值为:29.10万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元整。
矿山需补交采矿权价款所对应的可采储量4.08万立方米,需补交采矿权价款11.8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
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因此,本次实际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合计为40.9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陆佰元整。
18、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18.1 评估结果有效期
采矿权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
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8.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有效期内,如果委托评估的该矿种资源量、资源品级发生较大变化,或采矿权市场、矿产品价格发
生巨大变化,对采矿权价值发生较大影响时,委托方应商请本评估公司重新确定其采矿权价值。
18.3 其他责任划分
(1)我们只对评估结论本身是否合乎执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本项目评估结果是
为委托方出让该采矿权提供作价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若因委托方提供虚假的地质储量报告、开采设计资料等引起的评估结果失实给采矿权受让方造成损
害的,应由委托方及地质勘查报告的提供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8.4 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
本次评估结论仅供上述评估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本公司不会向他人提供或公开该报告,本评估报
告书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18.5 评估有效前提条件
(1)本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是在委托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全面、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评估得出的。
(2)本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得出的,并受相应法律、法规调整。如因国家法
律、法规调整,评估结论发生重大变化时,委托方应商请本公司重新进行评估,否则原评估结论不再有效
。
(3)本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现有勘查、开采技术为基准,按现有的生产方式、规模、产品结构,保持
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得出的。
(4)本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得出的。
19、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2012年6月15日。
20、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章):
其他评估人员(签章):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