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怎么理解这个应该,是不是必须,如果不办理,用人单位会不会有不利后果。2013年2月,学校经过三峡人才网招聘了一批专业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经试用合格后于2013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三年。县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复这样我的投诉:
关于社会保险事宜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全部员工的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于2013年5月份入险。
我查阅法律知道: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2013年2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应该于2013年2月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学校的做法,涉嫌违规。应该为员工补缴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
地方劳动局的回复是保护用人单位,我可以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吗?这样用人单位会开除我,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呢?县劳动局会受到什么处罚,这样不负责的做法,包庇用人单位,忽悠劳动者。好不容易得到人一个工作,虽然单位常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
提问者:社会工作师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是社会保险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您的反映,如果劳动者试用期是从2013年2月开始,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从2月份开始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您的单位从5月份开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违规。由于您没有留下联系电话和单位名称,我们无法和您联系了解情况,难以准确判断和查处。我们建议您和我们直接联系(0717-6770199)或者到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地址:市环城北路40号人社局大楼4楼),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电话:0717-6770199。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
回复时间:201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