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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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珠价〔2013〕96号
市人社局、住规建局、卫生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科工贸信局,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考试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办,市府办,市监察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横琴新区统筹委、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物价部门、财政局(财金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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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5:52: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