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076号原告梁霭欣诉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0076号之一
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霭欣诉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0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霭欣与被告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书》、与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基础工程合同》;二、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4***0.8元予原告梁霭欣;三、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1483.2元予原告梁霭欣;四、被告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953.1元(原告已预交2596.***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59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953.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