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项目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收费范围以内的确保只减不增
【桂林日报讯】(记者周文俊)1月17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区)管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明确了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及日常监管要求。
据介绍,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我市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管理。其中,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包括: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学生宿舍热水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伙食费5个项目;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作业本费、校外活动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7个项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包括:学生宿舍热水费、伙食费2个项目;代收费项目在义务教育阶段7个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课本费、体检费两项。
根据文件: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区(城区行政所在镇)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城区管辖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市(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区(城区行政所在镇)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城区管辖乡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住宿费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通知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通知还明确,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学校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通知强调,凡项目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收费,项目范围以内的确保只减不增。同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通知还强调,关于校内课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其他事项,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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