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2013年01月18日
沪教委终〔2012〕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老年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街镇老年教育办学机构基础建设
发展老年教育刻不容缓,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建设是发展老年教育的重要载体。按照本市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老年教育规划布局的要求,进一步着眼于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受教育需求,明确街镇老年教育机构的功能定位。街镇老年教育办学机构由区县老年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作为区县老年教育机构的分支机构,加快推进基础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社区教学点,推进标准化建设。
二、合理配备老年教育办学机构专职人员
为了规范老年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老年教育服务能力,根据老年教育布局规划和现实需要,各区县要按照区域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科学合理配备老年教育机构专职人员事业编制,进一步充实加强老年教育机构专职人员力量,增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学、科研、信息管理的能力。
目前,区县承担老年教育工作的老年大学、业余大学、社区学院以及街镇社区学校等事业单位尚有一定数量的空编,应根据老年教育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将部分空编专用于配备老年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明确承担老年教育工作的机构至少应有1名事业编制用于配备老年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确需调整增加事业编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加强老年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专职教师培训,培育一批老年教育的名师和老年教育专家。实施老年教育教师管理、业务提升培训计划,确保教师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
培训工作可分级实施,老年大学教师的培训由市教委负责实施;街镇老年学校的教师,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和培训。
学校视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以各个领域的专家和能工巧匠组成、适应老年人学习需求的老年教育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市老年教育兼职教师库。
老年大学(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评优、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待遇等方面均与同类学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进一步探索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由老年教育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参与的督查组,对全市老年教育规划的落实,老年教育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建立老年教育师资队伍的考核、检查、奖惩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