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工业遗产将承担法律责任——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解读
政策文件: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6月22日,在《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市文广新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其国就《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进行解读。 《条例》分为五章47条。五章分别为总则、普查与认定、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由于我市的立法属设区市立法,根据《立法法》七十三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针对法律授权和划定的职责,以及未细化内容,设定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法制制度。 在概念界定上,明确工业遗产的定义。《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在《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又进行了详细解释。两条相互呼应,阐明了工业遗产的内涵。 在条例定位上,保护与利用并重。工业遗产,保护是手段,利用是目的。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利用,以保护促利用,以利用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在条例的设定方面,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政审批条款,简化了审核程序和条件,在内容上适度增加了利用的条款。 在认定方式上,明确了评审机构,明确了申报或推荐工业遗产的相对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 在认定条件上,明确了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遗产和推荐纳入工业遗产的范围及重点。建国前的保定民族工商业,建国后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可以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遗产;建国后具有突出特色的地方非国有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推荐的范围;注重了物质工业遗产(建筑、产品)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工艺、技艺)的双重保护与利用。 在保护措施上,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制定财政、融资、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引导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与其他地市的保护条例相比,去除了不利于工业遗产利用的束缚性条款,优化了保护条款,明确了保护方向;制定了工业遗产保护代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出了权属变更、破产清算、危机处置等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方法和措施。 在利用方式上,更加灵活多样。工业遗产保护很多条款参照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文物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文物在保护和利用方面由于其特殊性约束条件较多,而工业遗产在保护和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可以更加灵活、更加因地制宜。在保护方面,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应当对建筑物主要外观特征、结构形式进行整体保留,并进行修缮、维护。尚在使用中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用方面,可以建设创意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等多样化的展示利用方式,形式灵活、内容宽泛,赋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更多的权限,来激发他们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各方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细责任,体现《条例》的严肃性,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也产生了强烈的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