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工作助推我市旅游业蓬勃发展
文明旅游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入打造“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的题中应有之义。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建设对于进一步树立“好客山东”良好形象,增强我市文化软实力,推动旅游强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文明旅游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旅游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省文明委《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文明〔2014〕9号)精神,切实提高对做好文明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广泛 深入开展文明旅游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树立中国游客良好形象的重要抓手,在各级文明委和文明办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文明旅游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全省旅游行业实际,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求真务实精神,多措并举,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文明旅游工作向纵深发展。
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服务管理机构文明旅游工作。
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人员处于旅游工作第一线,着力抓好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人员文明旅游工作,对于搞好文明旅游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和有关导游领队服务机构的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旅行社在签约组团环节要建立双重教育制度。旅行社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时,要附送文明旅游宣传材料,让游客自阅自学;行前坚持召开说明会,向游客讲清楚遵规守纪、文明旅游的要求,讲清楚不文明言行的利害关系。
在旅途行程环节落实导游、领队一岗双责。建立领队和导游文明教育引导责任制,落实业务工作与文明督导一岗双责。领队要做好与目的地导游的对接,抓住入关、乘车、入住、用餐等时间节点,向游客宣传普及目的地风俗习惯、禁忌和相关法律;旅途行程中坚持开展文明引导和文明礼仪宣传,及时提醒游客遵章有礼,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动议和行为。对于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旅行团队,推行文明督导员制度,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督导员,协助领队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督导。
强化对导游领队的培训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把导游、领队培训作为文明旅游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开展文明导游、领队培训的方案,年年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明确各级培训的范围,各级旅游部门重点组织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所属导游的培训,切实提高导游、领队的文明素质和教育引导水平。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对导游、领队的绩效考核,形成以组织游客文明旅游为导向的评价制度。
加强宣传,大力营造文明旅游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加强正面宣传。各级旅游部门及旅行社企业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文明旅游的相关要求,宣传一批践行文明旅游的旅行社、一批履职尽责的领队导游、一批讲文明守公德的游客,报道一批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刊播一批文明旅游提醒语等公益广告,教育引导广大公民讲文明、树新风。
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旅游中有悖公德、有伤风俗、有害国家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警示游客、影响公众。要注重开展建设性监督,引导游客积极参与讨论,在讨论和反思中增强文明旅游意识。旅游投诉热线,要畅通举报渠道,为人们监督不文明旅游行为提供有效平台。
推动宣传报道常态化。要将文明旅游纳入年度和季度宣传报道计划,协调所属媒体和网站持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形成长流水、不断流的宣传格局。要抓住元旦春节、5至9月旅游高峰期、中秋节和国庆节旅游黄金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宣传报道,加大宣传频率和报道力度,以强有力的声势推动文明旅游工作常态化。
加大重点景区文明环境的营造。在全面加强文明景区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孙子文化旅游区等重点景区文明旅游舆论氛围的营造,以重点景区的文明环境带动全市文明旅游工作的发展。
严格行业管理,夯实文明旅游基础。
严格准入门槛。各级旅游部门要认真落实旅行社在文明旅游中的主体责任,提高旅行社出境组团资质的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把文明旅游工作情况作为核准的基本条件;要切实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严格执行导游、领队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及时清理不符合资质的导游、领队,严厉打击“黑领队”和“野导游”。
加强行业自律。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行业组织,要健全完善行业规范,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引导各行业从业人员自觉担当其维护国家形象的责任。
深化文明景区创建工作。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科学摆放垃圾桶和警示标牌等设施,对游客进行温馨提示和引导,为游客游览提供安全、文明、舒适、便利的条件,以其良好环境引导游客文明为。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机制。
各级旅游部门要把加强文明旅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在各级文明委和文明办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旅游工作机制。建立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进行评价,将文明旅游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文明旅游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因导游、领队未尽到责任,被媒体曝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取消其导游、领队资格,同时追究所在旅行社的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游客文明旅游工作突出的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给予表彰鼓励。要及时总结交流文明旅游工作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不断跨上新的台阶,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