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定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行政管理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市政府第188号令发布实施。《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七章、三十二条,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创新工作思路,拓宽项目来源。除部门申报外,可以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社会公共利益的立项申请,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拓宽项目来源。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起草调研。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闭门造车和照抄照搬。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调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项目,可以委托高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三、创新审查机制,加强会签协调。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克服部门利益,确保文件合法、有效、可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通过网上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执法一线、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扩大公众参与。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四、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期届满前,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理由和依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报市政府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