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未市监告〔2023〕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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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未市监告〔2023〕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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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未在其实际注册地经营。根据你公司登记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毅、尚文军 联系电话:81629214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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