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出台农药残留实施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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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修订后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7日由***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3号令予以公布,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细化、完善了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制度。针对农作物采收前的农药残留检测,《规定》强化了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制度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制度。同时规定,禁止经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对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予以销毁。此外,对监测中发现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建立违禁农药溯源追查机制。
《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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