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盘活利用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加快推动高淳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集约发展,大力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计划至2023年末,处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3000亩以上。
二、标准认定
(一)闲置工业用地
1、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协议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3、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已实际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土地,经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认定,可以列入闲置土地处置的其它工业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
1 、列入各级政府禁止类、淘汰类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需要关停的工业项目用地。
3、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
4、因资金、经营、管理等内部原因,停工一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
5、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后两年内实际利用土地面积不足50%、空闲土地没有实质建设内容的工业项目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6、正式投产满3年,年亩均税收(包括减税退税额)低于3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用地除外);租赁厂房生产满1年,年每千平方米税收(包括减税退税额)低于1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
7、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工业项目用地。
8、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的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认定需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
三、实施主体
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国际慢城管委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积极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再开发工作。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工业用地处置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执行。
(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1、收购储备。企业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开发的,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根据实际发生的用地和建设成本费用予以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重新供应。
2、协议置换。对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通过协议置换方式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开发利用。
3、实施流转。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实施整体再开发或与相邻多宗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再开发。
4、增资技改。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通过限期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鼓励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等方式提升用地效益。
5、引导转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兼并重组、股权收购、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化方式盘活低效工业企业资产,实施新项目,提高亩均产出。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按程序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发证。
五、政策支持
(一)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免于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引导企业实施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时,符合规划和独立分宗的条件下,可以对现状空闲部分实行宗地分割,用以收储或转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实施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实际缴纳税收的市级返还、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实施板块。
(四)将各板块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情况作为加分项列入区内高质量考核体系。
(五)各板块完成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的,下一年度农转用计划中按完成面积8%给予指标奖励。
(六)设立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奖励专项资金,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的板块给予一定奖励。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法院、司法局、规划资源分局、财政局、人社局、房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国资办、市场监督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征收办、消防大队、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港华燃气等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落实主体责任
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作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组织落实辖区内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工作。
(三)完善配套机制
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对全区闲置低效用地开展调查评价,并提出再开发工作意见,编制闲置低效用地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对属地企业用地情况要进行认真排查,建立产业项目用地动态管理机制。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上新实施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通过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
(四)强化考核督促
各相关单位要把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抓紧研究推进。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对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负责解释。
(二)开发区(高新区)、慢管会、各镇街应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保障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顺利推进。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