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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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7日发表
2013年9月1日起,上高县开始执行《上高县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高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前者继保障企业职工后,又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后者保障了女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工伤保险的进一步覆盖和生育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防止了上述两类医疗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挤占,加上早已实施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日臻完善的县域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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