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0元。
2012年2月20日,陈某某承包了永新县工业园某陶瓷公司,后聘请刘某为该公司负责人,并招收了160多名工人生产陶瓷。同年4月6日,陈某某从公司逃匿,并将手机关机。由于该公司已无生产经营资金,同月15日,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宣布停产放假。在此期间,陈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0余万元。因无法联系到公司老板陈某某,工人向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陈某某在收到永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之后永新县人社局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司法机关。
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永新县人社局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且除了发包人垫付的188438元外,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中从家里打款20000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永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春田 陈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