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潮南强封决字〔2019〕5号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汕)环潮南强 封 决字〔2019〕5号
当事人 | 名称: 两英镇河浦村一无名印花工场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河浦村振发路中段北幢三楼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515141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外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其他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8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手工印花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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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人民政府或者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汕头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 (行政机关公章)
201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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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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