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诚实守信市民享受就诊等5类优惠
诚实守信,可享受哪些便利和优惠?10月24日至25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其中拟规定诚实守信者,可享受停车收费、医疗就诊等5类优惠。
《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注重社会信用主体尤其是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构建全链条制度保护”的做法,得到了相关专家和百姓的一致认可。
在此基础上,部分专家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应该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效率和安全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此,《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自然人低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防止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的问题。同时明确,建立报送失信信息时的“提醒告知”机制,并区分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设置了查询期限。
加强对诚实守信主体的激励,增强“信誉有用”的场景设置,是一审中常委会委员们的主要建议。在充分考量社会现实需求和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应当通过不断丰富以信用为基础的惠民便企措施,优化对社会主体的服务与管理。
为此,《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区分社会信用主体和自然人,修改完善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明确“不失信”即为一般守信主体,并对“一般守信”的自然人,明确可以享受“就业创业”“民生保障”等公共服务便利和“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对具有良好信息的模范践行诚实守信的个人,《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结合南京市民卡诚信激励功能,规定可以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还特别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通过更广泛灵活的方式,为守信主体提供各类优惠。
对信用修复的规定,也是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按照失信行为严重性、危害程度等,设定了不同修复门槛,明确社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承担违约责任、与权利人和解等方式修复信用。同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存在国家规定的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三种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