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508号原告林棣贤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卓景置业有限公司杜汉明梁剑雄梁嘉颖梁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杜汉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508号原告林棣贤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卓景置业有限公司、杜汉明、梁剑雄、梁嘉颖、梁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50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0万元及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收,暂计至2018年8月22日为2128.9万元,本息合计4278.9万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杜汉明、梁剑雄、梁嘉颖对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梁剑雄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梁嘉颖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卓景置业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的上述债务在本金2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梁嘉进对佛山市南海卓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