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高栏港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
为配合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和《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积分制入户适用对象
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和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我市积分制入户办理的一般规定及计生情况审核的原则要求
积分入户指标分三级。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构成,二级、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一级指标中基本要求含计生要求(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占10分,违反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奖励加分中设3个计生三级指标项目,最高共得8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加减得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基准分值满80分(每年可调整)可申请入户,其结婚满5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和违法生育(收养)记录。
积分入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附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在当年8月31日前按从高到低顺序确定积分排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名单内申请人及获批随迁人员可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的审核,全市统一实行《审核表》制度(格式见***2)。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和镇(街)计生办分别负责申请人及其申请随迁人员计生情况的初审和复审,经严格审查后分别在《审核表》上加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凭加具初审、复审意见的《审核表》(无需其他计生证明)向入户申请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计生积分,无《审核表》的一律不予受理入户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计生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故意隐瞒事实的,经查实后记录在案,不予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积分入户资格;已迁入我市户籍的,户口退回原籍。未得经办的镇(街)计生办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审核表》上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内容,不得变更申请人计生积分,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申请人篡改《审核表》内容的,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处理。
三、我市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办理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填妥《审核表》(一式三份),经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户籍地乡(镇、街)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送交我市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初审加具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和镇(街)计生办复审加具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复审后审核机构各留存一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余资料退回申请人。
《审核表》从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5个月,逾期作废。申请人及配偶再次申请积分入户的,须重新办理《审核表》(以前办理的《审核表》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村(居)委会初审否决申请人本人入户申请的,申请人可将《审核表》提交镇(街)计生办复审,复审结果为最终结果。无村(居)委会初审意见的镇(街)计生办不予复审。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居住证(配偶未办的除外)、结婚证(未婚的除外)、户口簿(含子女)和户籍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除49周岁以下本省籍已婚女性外,18周岁以上男性、女性提供)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本省籍已婚女性提供)。
申请人配偶非我国大陆户籍的,应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和结婚登记证明,不提供前款规定证件。(其入户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属再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法定证明文件。
2、本人现家庭子女的身份证、收养证明(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可申请入户)。
(《审核表》中“现家庭子女姓名”填报申请人现组合家庭中存活的子女(含已成年子女),按年龄从大到小填写(超过3个不填)。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的可优先填写。)
3、本人或配偶目前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或结扎)情况证明。
4、提交积分入户申请前一年内的女性申请人或配偶在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孕情检查证明(已婚未育、已安排生育指标、现孕、生育后未满3个月、实施绝育术满1年、绝经、子宫切除、未婚、离异、丧偶等情形不要求接受孕检者除外)。有效期内的孕期胎儿B超、超声检查证明视同孕情检查证明。
第3、4项证明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作奖励加分证明,申请人不提供又无法核实其相关情况的,不予奖励加分。
(三)申请人及其申请随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计生审核(初审、复审)不予通过,否决其入户申请:
1、有超生行为的。
2、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
3、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4、有其他应受处罚的违法生育行为的。
申请人及其申请随迁人员处于政策外怀孕期间的,对当事人入户申请不予受理,待其怀孕行为终止后再行审核。
申请人属育龄夫妻一方,合法生育(收养)2个及以上子女,未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在其夫妻一方落实后再行审核。
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违犯计生政策法规未接受处理的不予审核。
(四)初审和复审分别在《审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和计分,以复审意见为最终结果。申请人及其申请随迁人员有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在审核意见相关栏目注明情况,其中申请人有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不予计分(得分内容空填),入户申请经办机构一律拒绝其入户申请(含随迁人员);申请随迁人员有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予以甄别否决(不影响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计分及入户申请),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将否决随迁人员从准许入户人员名单中剔除。(申请随迁的配偶有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应甄别此违法行为是否在该对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以相应作出区别处理。)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暂不办理人员随迁,其符合条件的亲属日后办理随迁入户的,凭相关审核资料和证明文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负责审查其计生情况,对通过审查的统一出具《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村(居)委会和镇(街)计生办要积极向群众宣传我市积分制入户政策,耐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审核表》和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通过查验资料、核对档案、现场走访及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通讯等方式调查核实(主要对申请人及配偶户籍地)等手段,对当事人计生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如实出具审核意见。镇(街)、村(居)应将相关审核资料专门立卷归档保管。镇(街)计生办负责对受理的《审核表》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在《审核表》右上角按年度编流水号)。
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优质服务,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得故意刁难、无理设置关卡、借机牟取私利。村(居)委会和镇(街)计生办对有需要的申请人可分别免费提供代送《审核表》复审及复审后通知取表服务。
四、建立我市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监管机制
(一)建立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岗位责任制。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和镇(街)计生办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镇(街)计生办负责人为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督导检查审核工作情况,对审核工作把关负总责。镇(街)、村(居)要健全管理,加强监督,防止审核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建立信息共享的全市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不予通过人员名单库。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二季度期间,全市每月汇总审核不予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并在我局网站公布,镇(街)、村(居)进行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时须查询此名单库,防止出现在一地被拒入户的申请人异地再次申请入户现象,以堵塞漏洞、减少资源浪费。
(三)建立人口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联审核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机制。每年8月底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向我局提供全市确定积分入户排名名单,下发各镇(街)计生办与审核存档资料进行核对,核实名单中可入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防止出现篡改资料、冒名顶替、逃避审核、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现与计生审核情况不一致的应告我局通报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取消当事人入户资格,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对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做好审核工作。发现审核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展开调查,对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审核表》由镇(街)按照本文***2的格式自行印制,放置在镇(街)、村(居)办事窗口供群众免费索取;同时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核表》电子版放在所属网站上,供群众免费使用(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众网址:http://www.zhfpc.gov.cn/ →网上办事→表格)。办理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流管办反映(联系电话:2114634 2210588)
***:
1、《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不予通过人员名单》(样式)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