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劳动保障局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摸底调查
自7月15日起,西湖区劳动保障局对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局工资福利科、劳动监察科共同负责,选定留下街道作为试点单位,对该街道辖区内330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参保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较为理想,签订率达到98.16%,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741.48元,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82.72小时,社会保险参保率为84.83%。从总体情况看,主要呈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但劳动合同期限普遍较短。受调查的330家企业中,劳动者人数共计16050人,扣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员工95人及退休返聘员工442人,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总数为15513人,实际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总数为15228人,合同签订率达到98.16%。本次调查因采用实名制比对的方法,故数据可信度较高。而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看,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员工共计10676人,占应签员工总数的69%;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共计4552人,占应签员工总数的29%;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共计285人,占总数的2%。分析该组数据,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企业占总量的七成,一方面说明受调查企业的用工灵活性较高,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迅速调整用工人数,有效控制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说明受调查企业的用工稳定性较差,存在员工流动性大、不易留住人才等问题,从长远来看,无益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当然,出现上述情况也与受调查企业的规模有关:在受调查的330家企业中,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仅有23家,约占总数的7%;大多数受调查企业是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是此类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
(二)工资水平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经调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1741.48元,其中基本工资1433.3元,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水平1100元,符合法定标准;月平均加班工资63.02元,其余津贴、补贴、奖金等合计245.16元。由数据分析可知,受调查企业员工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82.72小时,而法定标准为每月174小时,故加班时间约为9小时;按1741.48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每小时工资约为10元(1741.48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按照劳动法规定,日常加班工资按1.5倍计发,双休日按2倍计发,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发;据此,受调查企业员工的月平均加班工资即使按最低的1.5倍计算,也应在135元以上(9小时×10元/小时×1.5倍),而据调查数据实际月平均加班工资仅为63.02元,尚不到法定标准的一半,可见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受调查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
从调查组实际走访情况看,部分企业对加班工资不够重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按照经营状况而非法定标准来设定加班费基数(设置5元/小时加班费的企业较多,极端情况甚至仅为1元/小时加一餐饭),以致员工实际所得加班工资远低于法定标准。二是制造类企业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考勤表中未记载加班情况。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并不能免除企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员工在法定工时外提供劳动的,企业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三是部分企业工资表设置存在缺陷,未设置加班工资项目,而将其包含在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项目内,这不仅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也不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缴纳总体情况良好,农民工不愿参保等问题依然突出。在受调查企业中,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总数为15513人,实际参保人数为13160人,参保率达到84. 83%,总体参保情况良好。但如农民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依然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通过本次调查排摸出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部分企业主以员工自愿不参保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员工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双方约定而取消。在走访中了解到,自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实施后,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地时只能选择社会保险异地转移,而无法取回个人缴纳部分的现金。对农民工而言,社会保险转移接续要在若干年后才能见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是更实际的选择。对企业而言,给予员工适度的社会保险补贴,比缴纳社会保险所付出的成本要小得多,因此对双方而言,以社会保险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是看似“双赢”的选择。然而这种做法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却被大多数企业和员工所忽视。
二是部分企业与员工约定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直至转正后才开始缴纳。劳动法规定,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某一段时间的缴纳义务。
三是个别企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它只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而不能取代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无论企业是否额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都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增多,发生劳动争议时责任界定困难。就调查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对于此类员工,一般的做法是企业将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转账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将公司注册在社会保险费用较低的宁波、温州等地,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也就相应地缴纳在宁波、温州等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很大,也不利于保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