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一、提交年度报告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包括驻在期已满的代表机构。
二、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2011年3月1日到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四、提交年度报告流程
(一)代表机构提交材料。
(二)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由登记机关接收材料,并出具《收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
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由登记机关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接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
(三)登记机关退回代表机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