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之举行听证的范围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
(三)符合《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
听证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由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由听证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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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3:21:4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