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城乡住房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有效保障全市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格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鞍山市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月15日
鞍山市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
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市场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注重现有政策衔接,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不断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有效提升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持续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度,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每一位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则
——部门联动,共治共管。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共治共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新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畅通老年人诉求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反馈等机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以养老服务领域为重点,着力解决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统筹推进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强化宣贯,营造氛围。全面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贯工作,构建起尊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机制体制,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1.推进养老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养老管理体制,整顿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监督作用,鼓励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2.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空巢(独居)老人,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筛查摸底工作,实施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并依托市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立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签约企业或社会组织,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服务清单机制。要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机制,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时长及服务评价机制,确保在服务老年人的同时,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设施建设,提升硬件设施的服务能力
1.推进城乡公共为老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场所、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民小区、休闲广场、公园景区、医院、商业网点等出入口、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的无障碍设施。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改造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设施。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水平。落实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重点推动贫困区县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保障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按标准配套建设。全程参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工作,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机制。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转换、租赁方式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利用现有社区用房面积的50%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保障政策,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
1.落实老年人享有的各项补贴津贴政策。对凡具有鞍山户籍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定期生活补贴,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对 80-89周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79周岁以上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及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实现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三个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落实居家养老政府援助服务补贴政策。对于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纳入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适当放开城市失能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将其纳入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落实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由政府出资,全面落实为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注重非法打击,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持续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打击针对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非法经营活动,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鞍山市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机构中“套路贷”“网络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继续加强“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持续***重点风险线索,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防止风险扩大或死灰复燃,消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没有发现“套路贷”“网络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排查,确保养老机构平稳有序运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有效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将依法依规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对残疾、抱病、特困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服务。全市律师依托“一乡镇(街道)一团队、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惠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惠民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质量建设,促进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
1.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地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建立“一院一案”整治措施,加大联合整治力度,确保风险问题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养老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列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和抽检频次,对于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不合规的,加强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全面推进养老质量规范化建设。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分级创建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并在本系统组织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1.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贯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网络、微信、媒体、报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孝老的传美德。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子女尊老敬老孝老教育。加强家庭成员尊老敬老老孝老教育,对以居家为主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职业素质和道德教育。将“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贯穿于养老护理员职业素质和道德教育全过程。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荣誉感、责任感,会管理、懂服务;素质高、有道德的养老护理员队伍,从而赢得社会的尊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 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大投入,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加快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兴办老年电视大学和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和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倾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服务。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建立定期进行评估,健全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答复好老年人反映的各种诉求。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不力、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主管单位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