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规范医保定点单位
为有效监督管理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区医保中心对《医疗保险协议书》内容进行了修改,对监督管理事项、日常考核、专项检查和年终考核等都进行了细化,并与全区203家定点单位签订了该协议书,使其对医保定点单位的管理更加严格、规范。
医保定点单位包括医院、药店和诊所,这些定点单位承担着为全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等医疗服务,其管理和服务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医保中心针对医保定点医院的职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出台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在医保定岗医师的准入上,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具备定岗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者,区医保中心将发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证,准许从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对没有确定定岗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取消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的资格,对开具处方所发生费用不予结算。
在医保定岗医师的管理上,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奖惩监督制度。为每名医疗保险定岗医师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考核实行积分制。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0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3个月;满8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6个月;满10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1年,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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