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派出国出境培训管理我市出台培训管理工作意见
规范公派出国出境培训管理我市出台“培训管理工作意见”
日期:2003-11-2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派出国(境)培训程序,提高国(境)外培训质量,近日,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出国培训人员的资格及培训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派出国、出境培训,是我市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促进人才高地建设的重要措施,去年以来就共派出500余名人员培训。为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意见”对培训管理程序明确规定,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是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应于每年的10月填写《青岛市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申报表》,经市外专局汇总初审,报市干教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意见”对出国培训人员的资格明确规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特别需要的可放宽到50岁左右,后备干部出国(境)培训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0岁),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技术类团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己在该专业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意见”特别指出,按照国家外专局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外语要求,凡拟参加出国(境)培训团组的人员,都须经过规定的外语BFT培训,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意见”对培训人员的选拔作出规定:选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严格限制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国(境)外签订培训协议。
“意见”还对培训成果的总结申报以及***推广工作做了规定。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