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为加强局公文、上级交办事项、信访事项和局重要事项(下称公文、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公文、事项及时办理完成,防止拖延积压或漏办,提高办文和办事效率,结合我局职能和民族宗教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事项督办工作统一由政务公开督办小组负责(下称督办机构)。局机关办公室为公文、事项的承办部门(下称承办部门)。局机关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督查局机关办公室的承办工作。
二、承办部门必须对需督办公文、事项进行分类,并逐宗登记。登记时应载明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规定时限、督办情况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规定时限,为局对该公文、事项交办时规定办理的时限或对外承诺的办事时限。
三、督办机构必须根据交办公文、事项的规定时限、管要程度对承办部门明确提出承办要求,并切实做好督促催办工作。对紧急公文、事项实行专项***督办;对重要公文、事项重点督办,一般公文、事项定期督办。
四、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交办的公文、事项,必须及时向督办机构通报办理情况。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人员承办公文、事项的质量和时限负责。
五、承办部门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成交办公文、事项的,应当向督办机构说明和理由,属紧急和特别重要公文、事项,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必须及时报告督办机构和报局领导。
六、承办部门两个月内(以交办时间为准)累计有3宗以上(含3宗)交办公文、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作出深刻检查。
七、督办机构没有做好公文、事项督办工作,造成重要政务延误的,督办部门负责人应作出深刻检查。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