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狠抓党风廉政责任传导延伸和落实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日前,我局党委制订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紧密结合人社系统实际,对责任追究对象、责任内容、追究情形、追究实施及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追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一是明确追责对象。将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纳入追究对象范围。局机关处室负责人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一岗双责”责任,把责任延伸落实到基层,实现责任全覆盖。
二是划定追责情形。追究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共有八个情形,如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追究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共有十个情形,如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追究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的共有十个情形,如违反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规定,未经请示擅自组织采购或招投标的。
三是区分追责实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责任进行区分,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情形轻重,明确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同追究措施,并将追责措施结果运用到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等多方面工作中。同时,要求责任分工每年年初明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