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三五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用能企业:
“十二五”时期,全市国家、省、市和区监管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完成全市“十二五”节能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发挥企业节能主体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十三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6〕94号),《关于做好“十三五”珠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珠科工信〔2016〕65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 (含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交通企业和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将作为“十三五”期间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对象。现就做好“十三五”我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重点用能单位监管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监管,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50000吨标煤企业由市负责监管,1000吨-5000吨的由区负责监管。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要求
(一)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需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工作人员聘用及变动情况及时报相应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备案,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要接受国家、省和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核范畴,落实奖惩。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将节能目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各重点用能单位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节能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区产业发展局。
(二)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25329)的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国家和省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委托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甲级资质开展审计,其他单位必须委托广东省技术服务单位乙级以上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编制2015年度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十三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据能源审计报告和“十三五”节能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本企业节能预计目标。
省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交通用能单位)要在2016年9月30日前,区监管企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下)在10月30日前,将2015年度能源审计报告、企业“十三五”节能规划和“十三五”节能目标按照管理级别分别报市科工信局和区产业发展局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相关用能单位应收到审核未通过通知三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区产业发展局。未按时提交2015年度能源审计报告和“十三五”节能规划或者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十三五”节能目标一律按照企业2015年综合能源一定比例下达,且节能目标要高于按照要求提交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企业。
(三)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季度分析。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努力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鼓励企业与所属地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实现主要能源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要按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通过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网址www.gdecc.cn)按季度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省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1月20日前向相应的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分别如实填报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的能源利用状况,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中,工信部直接监管的20家重点企业于每月10日前直接报送国家和省平台,抄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其它国家和省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省平台;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报市节能监察中心,由市监察中心分别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5日、1月25日前汇总分析后报省平台。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对重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形成分析报告报市科工信局和省节能监察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季度分析,并按年度通报各市报送情况。
(四)扎实推进能效对标工作。重点用能单位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限额标准,有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地方标准。要积极参与省组织的重点行业能效对标工作,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全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集团企业要组织各下属企业开展能效竞赛活动。
(五)加快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要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23331 ),认真分析企业能源管理现状,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措施、进度等要求。要组织制定能源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认真做好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发布、学习、执行、监视测量等重点工作,完善能源利用过程控制措施,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定期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审核,检查分析体系运行情况,评价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实现程度,验证相关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年度总结(或合并入企业节能考核自查报告)报送区产业发展局和市科工信局,由市科工信局于3月底前(或合并入企业节能考核综合分析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定期通报能源管理体系年度工作情况。
(六)加大节能、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工艺)。重点用能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制定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承诺协议等节能新机制。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和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工艺),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加快实施电机能效提升、配电变压器提升、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等重点节能工程。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等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企业要依据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七)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要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在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个人奖励资金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节能管理、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体系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或完不成节能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八)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约型文化建设,增强员工节能的社会责任感。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标准、计量、统计、管理认证和操作人员内部学习和培训。参加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计量等节能培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省节能宣传月活动。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