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工伤
问:领导们:
我于去年2011年受工伤(右踝骨粉粹骨折,右胫骨骨折)2012年公司不管,本人没法做了工伤鉴定为9级,新的一年了,应该怎么去维权?还有你们能告诉我些我该享有的权力吗?是不是弱者就没有办法?劳动局是不是也维护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啊?。。。。麻烦了。。。
提问者:老实为人
市人社局回复: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针对您的介绍,您2011年受伤,现在是2013年2月了,您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民事伤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您支付: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的赔偿金额和工伤待遇差不多。如果您有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地址学院街市司法局内。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对您的问题因职责所限,只能这样了。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地址:沿江大道43号1104室
联系电话:6056736 联系人:姚圣洪
回复时间:2013-02-01